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Z7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绰号:*佬),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4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现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与刘某甲、刘某丁、刘某乙、江某某(绰号“*哥”,在逃)为赚快钱,从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14日,在化州市**镇**村委会上**村、**村、**村山头搭帐篷由朱某甲负责发牌,以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野外赌场招揽赌徒赌博,然后从中抽水(当全部人开牌有人出现“密十”时就抽20-100元放进水箱内作水钱)获利。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他们频繁变换赌博地点,雇佣彭某某(绰号“老*”,在逃)做“睇牛仔”在赌场路口望风(当发现公安机关时及时告知赌场,以方便赌徒逃跑)。为吸引赌徒赌博,刘某乙叫来两名男子(身份不名,在逃)在场放高利贷给赌徒赌博。
2020年4月14日23时,化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化州市**镇****村**山岭抓获正在开设赌场赌博的刘某丁、刘某甲和参赌人员朱某乙、陆某某、陈某某、涂某某、朱某丙、朱某丁、刘某丙等人(上述七人已被行政处罚)。
从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14日,刘某甲、刘某丁、刘某乙、朱某甲、江某某等人合伙开设赌场中,由刘某丁负责购买开设赌场需要的帐篷、桌子、凳子、扑克牌等一切用品,刘某甲和朱某甲负责物色赌博场所,朱某甲负责做荷手和抽水,刘某乙负责找“睇牛仔”和放高利贷的人,当现场参赌人员较少时,刘某丁、刘某甲、刘某乙、江某某负责参赌以提高人气吸引其他赌徒参赌。他们将每天抽到的水钱平分,已共非法获利14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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