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绰号“细猪”、“阿儿”,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住广东省罗定市**镇**路**。因本案于2018年5月5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5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31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3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14日、同年4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2019年2月15日、2019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浮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16日晚,钱某某、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朱某甲等人在罗定市**酒吧喝酒,因陈某甲与他人发生矛盾,钱某某一方与对方在酒吧内互殴,一直互殴至酒吧门前,致对方林某甲被刀刺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钱某某、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等人离开后,至次日凌晨,聚集在罗定市**乐园食宵夜。期间,钱某某车辆被多人持刀砍砸,钱某某、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等人即持械追击对方,对方撤离期间向钱某某方的追赶人员开枪,钱某某方的黄某某亦向对方开枪射击。
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云浮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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