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现住洪湖市**办事处**小区**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6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9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
洪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26日晚,受害人白某甲、白某乙等一行人在**镇**街“**KTV”**号房间唱歌,中途白某乙在上厕所时与同在“**KTV”**房间唱歌的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同伴发生口角。晚11时许,白某乙带同伴徐某某、彭某某去**房间敬酒,双方再次发生口角,白某乙先用啤酒瓶砸朱某甲那方的人,朱某甲那方的朱某乙、廖某某、戴某某(均在逃)等人则持匕首将受害人白某乙捅伤,后又将闻讯赶来的白某甲捅伤,造成白某乙胸腹部、腰背部及四肢13处刺伤,白某甲头面部、腹部、腰背部左下肢8处刺伤,紧接着他们又冲到**房间用啤酒将受害人彭某某、张某某打伤,然后逃离现场。后经洪湖市兴中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白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白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另查:2018年初,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先后在我市**镇**村周边偏僻位置,搭建简易工棚开设赌场。他们请专门的“皇帝公司”做“老爷”,从洪湖、仙桃、监利、潜江等地邀约参赌人员,并有专门的车辆接送参赌人员。赌博过程中,设立专门的点面抽头。赌博结束后,所有参赌人员均分得200元不等的“片子”钱。2018年3月7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组织百十余人在万全镇汪庙村一农田中的工棚内赌博时,被洪湖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处,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六名,收缴赌资近2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洪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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