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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危险驾驶案)_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219820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北京市***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3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本案由河北省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20时许,朱某甲驾驶京Q****号小型轿车沿张定路(原保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涞水县***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扣,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94毫克/100毫升,抽取静脉血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酒精含量结果为151.1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明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星海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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