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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6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0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永济市**镇**村第**组。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8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3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应朱某乙的要求,找人伪造了一枚印有“佛山市公安局**派出所户口专用”字样的印章,交给朱某乙用于办理前往澳大利亚旅游的签证。事后朱某乙将上述印章盖印在其编辑打印的落款为“云东海派出所”的书面证明上,该证明用于证实朱某乙丈夫张某某的身份情况,后被递交到澳大利亚驻广州总领事馆办理并获得了签证。

2018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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