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镇**村**号,现住肃宁县**镇**村**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某,河北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9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肃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泊头市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30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河北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朱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镇**村**号,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5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至7月26日,2019年8月26日至9月1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的父亲朱某丙分别因病在石家庄市**医院及沧州市**医院住院治疗。因朱某丙的社保卡没有续费不能报销使用,朱某甲遂向朱某丙的弟弟被不起诉人朱某乙借来医保卡,在上述两医院以朱某乙的名义为朱某丙登记住院,共骗领国家医保金额7681.2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朱某丙儿媳)在明知朱某丙社保卡未续费不能报销住院费用的情况下,伙同朱某甲以朱某乙名义为朱某丙办理住院、出院手续等骗取医保资金,朱某乙在明知朱某丙社保卡未续费不能报销住院费用的情况下,出借自己社保卡为朱某甲等人骗领医保金提供便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李某某、朱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但三人共同骗取国家医保金是出于家庭生活困难,主观恶性较小,诈骗金额不大(刚超过立案追诉标准),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李某某、朱某乙不起诉。
三名被不起诉人的违法所得,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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