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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经营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一部刑不诉〔2019〕8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93********,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平区,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6月17日;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17日;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1日;2019年10月2日至2019年10月16日)。

延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刘某甲,朱某某、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期间,在长春市西安大路金色华尔兹大厦2单元3楼、长春市西安大路金色华尔兹大厦1单元9楼、长春市农安县华宇商城南侧楼房的四楼、长春市农安县红旗小学的德彪小区东侧门市1楼及2楼等地,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私自设立工作室,雇佣犯罪嫌疑人金某甲、朱某甲、孙某某、吕某某、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赵某某、刘某乙、朱某乙、邹某某、刘某丙、徐某某、莫某某、付某某等人,利用非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以微信加好友、建群方式拉拢被害人利用“北大青鸟”和“DMI”可控平台,冒充“讲师”、“投资人”、“平台客服”,采取让投资人投资虚拟的可操控黄金、外汇涨跌的平台后将该平台关闭的手段非法经营,先后使金某乙投资128万元人民币、刘某丁投资699余万元人民币、王某丙投资11682元、濮某某投资13.9万元。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刘某甲、金某甲、朱某甲、孙某某、吕某某、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赵某某、刘某乙、朱某乙、邹某某、刘某丙、徐某某、莫某某、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延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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