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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3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301197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村**庄组**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栋**单元**室。朱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滁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朱某某在滁州市南谯区**镇**村**庄**段大拐弯水域(属于滁河主河道)使用“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执法民警现场查获。朱某某共捕捞7条小杂鱼,2只小龙虾,21只小米虾。

经依法认定,朱某某捕捞水产品所使用的“地笼网”属于禁用渔具。

2020年8月1日,朱某某经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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