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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住东海县牛山街道**公馆**号楼**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江苏省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再次移送起诉。

江苏省东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份至2019年11月13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伙同徐某某(已起诉),在牛山街道**路成立东海县**合作社,以发放宣传单、存款送电瓶车等物品,组织存户免费旅游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38.62 万元。案发后,无力退还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江苏省东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朱某某与徐某某共同经营同兴合作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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