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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6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乡,住敦化市**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9月19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延君,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林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第三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敦化市公安局林业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朱某某于2018年5-10月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乡林业站辖区******内将自家退耕还林地用四轮拖拉机非法开垦林地0.754公顷,折合11.31市亩。

经本院审查认定:2018年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敦化市**乡林业站辖区******自家退耕还林地内,驾驶四轮拖拉机非法开垦林地0.266584公顷,后种植人参。2018年十一前后,朱某某在此范围内又开四轮拖拉机,非法开垦林地0.487429公顷打成垄,于2019年5月种植树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平面图、林权证、资源档案、国家和省级公益林资金发放明细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林业厅文件、《开展打击非法侵占林地毁林种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开展打击非法侵占林地及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种参的通告》、常住人口查询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照片;

(二)证人李某某、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三)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

(五)破案经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敦化市公安局林业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朱某某到案后只承认种参面积是非法开地,对开垦未种参的面积辩称要种树,且有证言佐证,因种参面积达不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标准,未种参面积开垦目的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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