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21975********,汉族,本科文化,原系广州开发区**中心**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房。2020年1月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3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0年9月1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0月9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3日,本院将上述案件合并审查。2020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1月11日,广州市公安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起诉人朱某某所在单位广州开发区**中心于2017年2月14日收到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研究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后,根据该会议纪要第六项“研究萝岗新城外环路道路周边整治问题”内容,承担萝岗新城外环路沙梨迳地块综合整治工程的建设工作,并决定交由市政一部承办。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以市政一部负责人身份将工程交职员黄某某具体负责,工程名称为“萝岗新城外环线道路周边综合整治工程”。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所在部门代表其单位先后完成了工程所需的勘查设计委托、可研委托、可研申报、专家评审、设计报审、立项审批、设计方案和可研报告审批、财政投资评审以及招标等多项工作,并就林地占用问题与林业管理部门进行过沟通,但未能办理书面审批手续。2018年1月,广州开发区**中心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萝岗新城外环线道路周边综合整治工程之C线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5月,工程开工报告经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审批并报其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2019年1月该工程因广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而停工。经广东森霖造绿有限公司和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鉴定,涉案工程所在的萝岗新城外环路沙梨迳地块因工程施工被占用农用地共154.75亩,其中林地131.14亩、非林地23.61亩,并造成了林地严重毁坏106.8亩、中度破坏24.34亩以及非林地严重毁坏的结果。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所在部门以单位名义向广州市林业局和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申请办理使用林地0.7653公顷(即11.4795亩)和临时占用林地8.7160公顷(即130.7399亩)的审批手续,后获得上述行政机关同意使用林地的批复文件。涉案地块在案发后经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复耕复绿,于2019年12月和2020年1月获得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验收通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3.证人黄某某、杨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4.涉案地块征地补偿协议书、收地通知、涉案工程的立项、设计等审批材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占用林地审批同意书、复耕复绿验收结果告知函以及广州开发区**中心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书证;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材料;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9.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等材料;10.任职情况说明、户籍材料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本院认为,朱某某身为广州开发区**中心市政一部负责人,在承办具体工程建设时明知未取得土地管理部门书面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同意施工,造成了农用地被大量破坏的结果,其行为属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综合全案事实,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