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某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贵州省兴某市**镇**村**路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兴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范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付某某、杨某某六人于2013年7月合资成立兴某县**矿业有限公司,朱某某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生产工作。该公司于2015年以来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非法占用兴某市下山镇茅箐丫口与放马坪草场接壤处的林地。经鉴定,兴某县**矿业有限公司占用林地面积为12.96亩,案发后,朱某某及其公司积极进行补植覆绿。
2020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补植覆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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