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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二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81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小区****室。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明知其销售的“金玛卡”保健食品中存在药物非法添加的情况下,仍在其经营的淮安市淮阴区**路**号**保健品店内,以60元的价格向宿某某出售1盒。经淮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销售的该盒保健食品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经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销售的该盒保健食品为有毒、有害食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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