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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销售有害食品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9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居委******号。因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惠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26日抽取的“包公鱼”、“花甲”品,经检测“包公鱼”孔雀石绿含量超标,“花甲”氯霉素含量超标。经查,该餐馆负责人是朱某某并负责采购工作,该批“包公鱼”、“花甲”是朱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惠东县平山莲花市场**海鲜档采购,**海鲜档负责人蔡某某再根据**河鲜餐馆的订单量到银基某一海鲜档进行采购并送到**河鲜餐馆。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惠东县公安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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