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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间,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明知系未经报关及检验检疫的印度牛肉、牛副产品,仍根据华某某(另案处理)要求,从湖北省武汉市陈某某(另案处理)处将该印度牛肉、牛副产品运输至徐州交付给胡某某(另案处理)用于销售,并收取运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运输该印度牛肉、牛副产品价值人民币178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作为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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