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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走私毒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1967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H******(*),汉族文化,深港两地货车司机,现住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大厦**房。因走私毒品嫌疑,于2020年4月29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子镔,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12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为某癌症患者止痛,李某某受他人(韦某某、林某某)委托后又委托他人(巫某某)携带曲马多胶囊走私入境,2020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从巫某某处拿到胶囊后驾驶粤Z****港货车经沙头角口岸入境,被现场查获未向海关申报的疑似盐酸曲马多胶囊300粒。经鉴定,上述胶囊均检出曲马多成分。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查获的毒品胶囊及相关扣押文书;2.韦某某、林某某、巫某某的手写情况说明;3.李某某、朱某某的供述;4.毒品检验报告;5.《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胶囊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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