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宏检公诉刑不诉〔2018〕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21961********,满族,初中文化,辽阳县**乡**村村民委员会,住辽阳市辽阳县**乡**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11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文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9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7年11月8日、2018年1月22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分别于2017年12月7日、2018年2月22日补查重报;分别于2017年10月26日、2018年1月8日、3月23日起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本院反贪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担任辽阳县**乡**村村主任期间,在2014年负责给**村低保户陈某某家的建房工作,朱某某共替陈某某从乡民政领取救济款4笔共计76000元,其中55000元交给**村会计哈某某用于建房使用,5000元被**乡主管民政的副乡长单某某借走,余下16000元被其截留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院反贪局认定的朱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4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