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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贩卖毒品案存疑不起诉案)_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居住地瑞金市**乡**村**小组**号,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朱某某涉嫌洗钱罪作出不捕决定。2019年8月10日,朱某某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洗钱,于2020年8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30日补查重报;2020年10月27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瑞金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日23时许,江某某(已判决)从谢某某(已判决)处购得一小包用香烟盒外包装上的透明塑料袋薄膜装好的毒品冰毒(重约0.5克),并约好当晚江某某用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400元毒资给谢某某。江某某将其中约0.2克冰毒倒出供自己吸食,随后将剩下的重约0.3克冰毒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杨某某当场支付了400元现金给江某某。江某某回到出租房后,谢某某用微信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发送给江某某,江某某随后扫描该二维码将400元毒资转给朱某某。3月2日,朱某某在明知该400元为毒资的情况下将钱转账给谢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经过补充侦查仍仅有江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且供述之间存在矛盾,亦无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江某某供述杨某某交给的是现金再由江某某转至谢某某,而杨某某则供述是微信转款,所有的转款均无书证进行印证;江某某与朱某某的微信互为好友,但谢某某为何要发送朱某某的二维码给江某某,且未说明理由,也未与朱某某说明收款原因,此行为不符合交易习惯;谢某某供述朱某某是在3月1日当晚或3月1日江某某转款后几天将钱转给谢某某,与公安机关认定的3月2日12:15分转款存在矛盾。

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朱某某实施了明知他人是实施毒品犯罪仍帮助其进行资金结算、转移的行为,本案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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