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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住江苏省徐州市****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至2月2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自己无口罩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发布销售医用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先后骗取被害人姚某某、倪某某等十余人钱财共计人民币8133元。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退缴赃款8133元,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微信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姚某某、倪某某等人陈述;

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清单等证据。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具有初犯、坦白、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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