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住江苏省徐州市**园**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至2月2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自己无口罩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发布销售医用口罩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先后骗取被害人姚某某、倪某某等十余人钱财共计人民币8133元。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退缴赃款8133元,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微信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姚某某、倪某某等人陈述;
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清单等证据。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具有初犯、坦白、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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