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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2001********,汉族,职高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被不起诉人无法到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于同年4月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底,卢某某(另案处理)在网络上得知他人冒充单身女性骗取财物后,便决定购买多个微信账号,通过快手平台发布虚假信息等,吸引被害人主动添加微信。后卢某某用网恋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和好感,以考验被害人是否真心、生日费、见面费、生活费、车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2019年9月至同年11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明知卢某某实施诈骗,仍然为其发送微信语音、接打被害人电话,使被害人确信卢某某女性身份,从而为卢某某骗取钱财提供帮助。期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帮助卢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蒋某某、惠某某、陶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11853.37元。

2019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重庆市铜梁区**镇**街**号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2020年3月24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惠某某、陶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朱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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