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41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8岁,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2001********,汉族,大学文化,在校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现住湖北省武昌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19年通过QQ找到一份代理万宝路、555等爆珠香烟的兼职,被害人黎某某于2019年9月添加朱某某微信,并于当年年底通过朱某某微信朋友圈的发布的香烟广告,开始向朱某某购买爆珠香烟。被害人黎某某第一次于2019年春节期间通过微信转账向朱某某购买600元左右香烟,并收到香烟;第二次于2020年2月左右向朱某某订购1200元香烟,次日朱某某因缺货退回货款。2020年5月朱某某未继续兼职代理香烟,至2020年8月2日,被害人黎某某第三次向朱某某订购香烟,朱某某谎称其有23条555香烟,通过支付宝收取被害人黎某某购烟款共计4840元。其后再被害人追问发货情况时,朱某某编造虚假物流单号、拉黑被害人。2020年8月22日公安机关将朱某某抓获。2020年8月28日,朱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黎某某484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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