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小区**座**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明知其使用的苹果XSMAX手机为山寨机,仍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马某某,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给马某某,收取马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5000元,后通过快递将该手机邮寄给马某某。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家属代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马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微信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相片、调解书、谅解书;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