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儋检一刑不诉〔2020〕Z4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开始,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使用从网上买来的微信号进行网络招嫖诈骗,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号码ZHUYONGSH****,微信昵称:删某某)对应二维码收取诈骗款。2018年10月11日晚上,被害人王渝皓在宿舍无聊搜索附近的人,并通过手机微信添加朱某某使用的招嫖微信号(微信号码:gyjcxt****,昵称:小某某),并问能不能提供性服务。朱某某谎称可以,并以收取小姐上门服务安全费、押金等理由,骗取王渝皓通过其本人微信号(微信号码:WBB187834****)向朱某某的微信号转账人民币4064元。
2019年6月28日,朱某某到儋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投案自首,并退赃人民币12406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退全部赃款,经查实的犯罪事实只有一起,数额为4064元,而且之前没有犯罪前科,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朱某某退还的赃款12406元,系违法所得,由儋州市公安局予以没收,缴纳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郭西钦
书 记 员:王应坚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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