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4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现尚在服刑期。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临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被害人王某某为了使自己**漂染厂能通过环保评测找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和朱某乙(已判)帮忙,并通过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和朱某乙找到史某栽(已判),再通过史某某找到詹某某(已判)帮忙解决。期间史某某伙同詹某某向被害人提供伪造的国家法治环保中华行等文件,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和朱某乙伙同史某某虚构以需要送红包疏通关系为由向被害人王某某骗取现金30万元,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和朱某乙分到10万元,史某某分到2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海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事前参与共谋骗钱、事中参与分钱,即参与共同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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