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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六检刑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省桂阳县仁义镇**居委会妇女主任,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住湖南省桂阳县**街道**大道**城A**(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镇**社区居委会**农场**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该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月17日由湖南省桂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9月13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20年2月25日、4月24日二次将本案退回该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先后于2020年3月25日、5月2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我院分别于2020年2月11日、6月25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底,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将自己的淘宝店铺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QQ昵称为“咯咯”的犯罪嫌疑人(未到案),后“咯咯”将该店铺改名为“提升学历平台”,并雇佣朱某某担任淘宝店铺客服。2018年12月,朱某某在担任淘宝客服期间,谎称能够办理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证明,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万元。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经审查,我院认为虽经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但证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诈骗被害人李某某的证据仍不充分,故认为指控朱某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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