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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诈骗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5********,汉族,专科文化,民权县**局职工,住民权县**街道办事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民权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民权县**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豫N*****北京现代轿车一辆。同年5月5日,朱某某伙同胡某某(另案处理)将该车采取抵押借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耿某某27000元用于网上赌博。后该车被民权县**汽车租赁公司收回,二人拒绝还款并逃匿。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被害人耿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朱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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