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Z8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罚金八万元;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5月8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撤销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对朱某某判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2020年10月22日至11月21日)。
天长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或应税劳务关系情况下,按照票面总金额7个点左右的价格,为天长市**电气有限公司虚开销货单位分别是南京**贸易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税额总合计897981.21元,价税总合计6180223.69元),用于抵扣进项税款,致国家税款流失累计897981.21元,朱某某从中收取开票费用累计423750元。
案发后,天长市**电气有限公司向天长市税务部门补缴税款349803.42元。
2.2012年10月至2015年6月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或应税劳务关系情况下,按照票面总金额6-9个点的价格,为天长市**仪表有限公司从上海**不锈钢线材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税额合计344115.56元,价税合计2368324.84元),用于抵扣进项税款,导致国家税款流失344115.56元。朱某某从中收取开票费用累计164200元。
案发后,天长市**仪表有限公司退出违法所得344115.56元。
3.2014年3月至10月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或应税劳务关系情况下,按照票面总金额8-9个点的价格,为刘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安徽省天长市**仪表材料有限公司从唐山市**区**工贸有限公司等 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税额合计427336. 78元。价税总合计2941082. 16元),用于抵扣进项税款,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累计427336. 7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长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居间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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