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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虚开发票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177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2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台州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黄岩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被台州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哈尔滨某某公司承建台州某某公司的草莓育苗温室工程,项目工程总金额为300万元。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台州某某公司没有给付工程款,哈尔滨某某公司也未派员过来返工维修。2018年上半年,朱某某找到广东某某公司来做草莓育苗温室工程的返工维护工程,工程总费用为436000元。因台州某某公司需将草莓育苗温室工程300多万元的发票纳入公司成本,在哈尔滨某某公司不给付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下,朱某某联系到涂某某,要求涂某某帮忙开具300余万元的发票。涂某某为了收回40余万元的工程款以及方便将来能承建台州某某公司更多的工程,同意帮忙开具发票。2019年1月16日、17日,涂某某帮忙给台州某某公司开具了2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总金额为3113876.5元,虚开金额为2677876.5元。台州某某公司在收到上述2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交由公司的财务做入公司帐目。2019年7月26日,台州某某公司将260余万元的发票退还给涂某某。

2019年8月26日,朱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5月15日,涂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合同书、和解协议、税收缴款书、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税收缴款书、银行扣款通知书、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草莓育苗温室工程项目结算书、民事调解书、记账凭证、关于对黄岩区创新强省农业科技(循环有机农业)示范试点项目立项的通知、关于下达黄岩区创新强省农业科技(循环有机农业)示范试点项目第一批补助资金的通知、关于修订黄岩区现代农业(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台州某某公司审计报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发票回执、关于台州某某公司草莓种植基地二期及其配套项目的情况说明、关于台州某某公司有关情况说明、关于要求依法从轻处理台州某某公司乱开发票的函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某、卢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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