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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85********,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湖南****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湖南省湘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方顺,湖南方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决定将本案退回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3日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被害单位湖南****有限公司业务员。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湖南****有限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24667.11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向湖南****有限公司申请向**医院发送药品瑞舒伐他汀钙胶囊400盒。到货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以订单发错为由,将价值人民币17824元的400盒瑞舒伐他汀钙胶囊药品提走并出售。

2.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向湖南****有限公司申请向**医院发送药品瑞舒伐他汀钙胶囊100盒。到货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以订单发错为由,将价值人民币4456元的100盒瑞舒伐他汀钙胶囊药品提走并出售。

3.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有限公司因**大药房100盒首荟通便胶囊过期,补偿给湖南****有限公司人民币18880元作为药品过期补偿款。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收到前述款项后,将该笔款项18880元截留未上交公司。

4.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收到湖南****有限公司给医院的返利款后,将其中人民币19846.11元占为己有。

5.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多次向湖南****有限公司申请向**保健院发送药品小儿消积止咳口服液共计800盒。到货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以订单发错为由,将价值人民币39176元的800盒小儿消积止咳口服液提走并出售。

6.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多次向湖南****有限公司申请向**医院发送药品小儿消积止咳口服液共计500盒。到货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以订单发错为由,将价值人民币24485元的500盒小儿消积止咳口服液提走并出售。

2019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前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共赔偿了被害单位湖南****有限公司人民币186887.11元,取得了被害单位湖南****有限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谅解书、到案经过、销售清单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刘**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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