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81********32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镇**村**组。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于2019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7日临时羁押于梅河口市看守所;于2019年8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何明,男,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将此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29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计划组织李某甲、周某某偷越国境,前往韩国非法务工。朱某某、曹某某通过李某乙伪造了李某甲、周某某的身份信息、在职证明、财产证明等签证申请材料,编造出境事由骗取了葡萄牙申根旅游签证,并策划在国际航班经停韩国首尔时,让李某甲、周某某故意滞留韩国非法务工。2019年3月29日,李某甲、周某某在长春市龙嘉国际机场出境时被长春市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查获。
2019年4月至5月,朱某某、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计划组织宋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偷越国境,前往国外非法务工。朱某某、曹某某通过李某乙伪造了宋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在职证明、财产证明等签证申请材料,编造出境事由骗取葡萄牙申根旅游签证未遂。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系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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