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公诉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常宁市**镇**村**组**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8月1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7月2日、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2020年8月3日、2020年10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以来,谭某甲(已判刑)经韩某甲(在逃)介绍在广西南宁加入以连锁经营“1040阳光扶贫工程”为名的传销组织,成为韩某乙(韩某甲哥哥)的直接下线。谭某甲加入后继续采取“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以投资69800元最高可以获得1040万元的回报引诱他人参加传销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申购款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数和缴纳的份额计酬,形成“五级三晋制”层级(五级是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首份申购额3800元,之后每一份份额3300元,申购21份、金额69800元达到主任级别,并取得发展下线返利提成的资格,主任发展2名下线、累计65份达到经理级别,经理发展29人、累计600份、金额1980500元达到老总级别)的传销活动网络体系,每发展一个下线,直接上线可返还提成8740元,四代以内的“老总”每人提成1万元。该组织由直总以经理室方式管理,分设大总管、自律、能力、经晨、申购等职位。谭某甲等人通过不断发展下线,先后达到老总级别,非法获利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该组织先后在南宁、合肥、成都、武汉**发展下线。谭某甲负责管理谭某乙、胡某某、尹某某三大分支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中,胡某某分支发展了下线颜某某、黄某甲、杨某某、黄某乙、黄某丙、何某某、陆某某等人,均达到老总级别;尹某某分支发展谭某丙达到经理级别。
朱某某自2012年8月加入传销组织,在组织中负责接待和招待等生活事务,先后发展了谭某丁、黎某某为直接下线,并于2015年7月份晋升为老总级别,共发展下线44人,下线层级三级以上,申购份额资金达170万元,直接提成获利达7万余元,在该传销组织中起了组织作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达到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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