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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Z30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6********,汉族,出生地为湖南省**,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县**镇**村**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村**号**房。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将本案起诉至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因证据发生变化,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向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撤回起诉,2020年9月10日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同案人杨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18年10月7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在广州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停车场做收费员,利用停车收费系统的“人工放行入场”这个功能进行违规操作,在车辆离场时,通过“人工放行入场”输入该车辆车牌的方式,人为手动覆盖掉原始的车辆进场时间记录,使得车辆的计费金额变为“0”,将这些通过手动人工放行的车辆收取的正常停放时间计算的停车费占为己有。经审计,同案人杨某某和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共侵占**公司停车费人民币71252元,其中同案人杨某某获利人民币51682元,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获利人民币19570元。

**公司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将同案人杨某某抓获并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19年8月5日10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本院审查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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