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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相对不起诉)(公开版)_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5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永修县**村**组**号,农民,家庭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1年1月4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徐某某、李某某、许某某等人召集数十名参赌人员在位于永修县艾城镇千田村李家垅组的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家中以“筒子九”的方式赌博。事后给了朱某某200元好处费。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200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的从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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