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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200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72001********,汉族,大专文化,系海南**大学**学院的学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大道**号,住海南**大学**号楼**宿舍, 20191123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202012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1月4日凌晨,海南**大学**学院的学生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采取攀爬水管的手段,趁同学睡觉之际,进入海南**大学**号楼S203、S212、S221、S222宿舍盗窃了五部手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0月28日凌晨3时许,朱某某在海南**大学**号楼S203宿舍,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一部红绿色OPPOR15X手机,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一部翡翠绿色红米note8pro手机。

二、2019年10月28日凌晨3时许,朱某某在海南**大学**号楼S212宿舍盗窃被害人符某某一部黑色红米note5手机。

三、2019年11月4日凌晨3时许,朱某某在海南**大学**号楼S221宿舍盗窃被害人陶某某一部苏音蓝色华为nova5i手机。

四、2019年11月4日凌晨3时许,朱某某在海南**大学**号楼S222宿舍盗窃被害人徐某某一部幻夜黑色华为荣耀V20手机。

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朱某某盗窃的五部手机认定价格为共计人民币6516元。

2019年11月22日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手机发票、在校表现证明、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户籍地村委会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符某某、陶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5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情节,其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何方雄

                             书记员:郭有娟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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