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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6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23时许,刘某某从新昌县**配电房窃得两根电缆线,一根规格为4*185mm,长度为9米,一根规格为5*16mm,长度为12米。后藏于**地下室风机房。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明知将电缆线是刘某某盗窃得来的情况下,为赚取150元好处费,答应刘某某帮忙将电缆线从新昌县**地下室风机房搬运至刘某某车内,帮助刘某某完成盗窃行为。经评估,刘某某盗窃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315元。

2020年6月9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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