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一部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住息烽县永靖镇**村**号楼**单元** 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9月21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息烽县永靖镇东门坝原政务大厅对面张**的门面将其放在该门面门口的两个花钵偷走;
2 .2019年9月25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息烽县永靖镇东门坝原政务大厅对面欧阳**门面将其放在该门面 门口的一个花钵偷走;
3 .2019年9月27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息烽县永靖镇东门坝原政务大厅对面巷道的徐**的门面将其放在该门面的两个花钵偷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八十九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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