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街道**村**号,现住盐城市**路**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原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凌晨,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地北网吧门口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3459元。
案发后,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某。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