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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39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5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中国**局**培训部**,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间,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街道**层**内,先后五次通过不扫码结账的方式窃取该超市在售的海苔等多件商品,上述商品进价共计人民币1033.28元。现部分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经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家属代为赔偿被盗超市人民币1848元,被盗超市对朱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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