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村**号(户籍地浙江省开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至桐乡市**镇**路**号处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黑色迪秀二轮电瓶车偷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30元。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将电瓶车藏匿于**镇**大道** 号附近的一个弄堂里,被害人徐某某找到后将电动车取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1.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2.未对被害人造成损失,酌情从轻处罚;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初犯、偶犯;4.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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