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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湖南省常德市**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路**号。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嫌疑,于2019年8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6日、4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6日、5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明知其妻子郭某(另案处理)销售的“STRAWBERRYMILK”减肥产品中违规添加药品“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依然帮助郭某分装、打包该减肥产品,并通过快递邮寄给他人。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明知其分发的减肥产品中违规添加了药品“西布曲明”,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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