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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公诉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住滁州市南谯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浩。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上半年以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明知犯罪嫌疑人朱某乙销售假烟帮助其运输,数额不足5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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