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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滥伐林木案)_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铁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街办**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司某某合伙以1100元的价格在长安区**街办**村**组程**家承包地内购买杨树17棵,并于2020年5月3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伐木工人用油锯、绳等工具将上述17棵杨树采伐。经西安市长安区森林调查设计队勘验调查,朱某某、司某某带人采伐的17棵杨树的立方蓄积共计11.7745立方米。2020年5月12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新《森林法》”)正式施行。新《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第五十七条规定:“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本院认为,朱某某行为在新法修正前,构成滥伐林木罪,但由于在侦查期间,法律发生变化,被不起诉人某某采伐承包地上的林木,不在林地上,不属于应当由林业部门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形,而耕地上的林木目前是否应当办理采伐许可证以及应当由谁颁发,法律均无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滥伐林木罪的前提是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但由于《森林法》的更新,某某的行为已经丧失了刑法要求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的先决条件,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认定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此页无正文)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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