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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滥伐林木案)_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镇**村**街**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晓平,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将案件退回丰宁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朱某某购买了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村民冯某甲、张某某、寇某某、冯某乙四户村民个人所有的杨树,在未申请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16日至17日雇人对位于该村南菜园处村水泥路南小桥边处的冯某甲家自留地杨树18棵和张某某家杨树4棵、位于村水泥路北一围墙院内的寇某某家自留地杨树8棵和冯某乙家自留地杨树3棵进行了采伐。经鉴定被伐杨树数33株,立木蓄积16.167立方米。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刑事处罚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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