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刑不诉〔2020〕Z2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51984********,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住海南省五指山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五指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指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8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为种植槟榔发展家庭经济,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开始携带砍刀前往五指山市**镇**村委会附近的“**岭”上,砍伐幼树并种上槟榔。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一)被伐林木边界面积为2.0亩,森林类别为防护林地,保护等级为Ⅱ级;(二)被伐林木总株数577株,均为胸径小于5厘米的幼树,树种均为阔叶树。朱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李 彪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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