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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滥伐林木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48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嵊州市**镇**村**号。2014年7月15日,因滥伐林木被浙江省嵊州市林业局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倍的树木,共计30株;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1648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5日、5月15日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6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延长日期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5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询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浙江*****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流转获得绍兴市柯某区**镇**村**自然村***(***)、***、**、***(**)等林地的经营权。2018年3月,该公司聘用相某某作为上述林地的管理人员,负责林地流转、管理等工作。2018年3月,相某某以清理雪压树为由要求公司雇佣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清理山林。在清理山林之前,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向相某某提出额外砍伐正常生长林木的要求,相某某未予明确拒绝。2018年3月至5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砍伐雪压树、烂树的名义,雇佣工人砍伐松树、木窝树和杂树等正常生长林木,相某某在知晓朱某某滥伐林木的情况下,亦未予以阻止。经绍兴稽山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被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48.3936立方米。案发后,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山林进行部分生态修复。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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