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山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6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霍山县经济开发区**村**组。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犯窝赃罪,于1990年7月17日被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霍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村委会工作人员告知其承包的土地将被政府征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本县经开区高桥湾村双山庙小区外(朱某某承包项某某户自留地)内栽植的属于朱某某个人所有的白杨树木砍伐,所砍伐的树木以9300元的价格卖至叶集木材市场。经鉴定,被滥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8.767立方米。
2019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经森林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朱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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