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73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无业,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村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5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缪某某返还廖茶香廖某某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朱某某对此负连带责任。2015年12月10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缪某某、朱某某留置送达该民事判决书。2016年2月24日,廖茶香廖某某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缪某某因本案中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法院裁决两次被司法拘留,陆续归还了廖茶香廖某某共80000元。经查,缪某某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从2018年2月4日至2018年3月7日(仅该期间使用)共入账约287000元,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名下的两个支付宝账户从2016年1月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共入账约900000元,二人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均未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间,缪某某有共用朱某某名下支付宝账户的情况。
2020年2月24日,缪某某亲属代为偿还廖茶香廖某某人民币300000元。2020年10月31日,徐某甲、徐某乙同廖茶香廖某某达成协议代为偿还上述债务,廖茶香廖某某免去缪某某、朱某某的偿还责任,且表示谅解缪某某、朱某某。2020年11月3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通知缪某某、朱某某称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案发后,朱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罪行,并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支付宝账户消费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共同还款协议,调取证据清单,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户籍证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函及涉及民事案件的相关材料,拘留决定书,解除拘留决定书,谅解书,民事调解书,结案报告,结案通知书,支付宝记录光盘,案发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廖茶香廖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缪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以债务转移、部分支付等方式已履行民事判决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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