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8〕12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年**月**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身份证号码512301********312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栋**。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2017年10月20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8年6月3日、2018年8月17日退回石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7月3日、9月17日移送我院补查重报。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三次自2018年5月24日至2018年6月7日、2018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18日、2018年10月18日至2018年11月1日。
石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尹某某成为好友,并进入**的微信群,在尹某某教导下,朱某某学会利用手机将***等软件内的文章链接插入到色情链接中赚的点击量达到赚钱目的。之后朱某某申请五个微信号,建立了***等九个群,将自己的微商客户群拉入此类群,使每个群内人数达400人以上,以每天2-3次每次10条的数量在9个微信群众发布色情链接供人观看,并还在“小清福利群,进群加群主”等其他近100个微信群内发布色情链接。因发布的色情链接具有时效性,经石门县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小组鉴定法发布色情视频26段。同时。朱某某在尹某某手中购得400元**APP会员准备出售,因**平台关闭而未获利。朱某某利用手机将**等软件内的文章链接插入色情链接赚取点击量、利用发布黄色链接出售性保健用品共获利1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门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朱某某利用淫秽信息收取广告费用,违法所得收入达到10000元以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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