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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7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8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份以来,朱某某在明知其被征占土地已经被评估赔偿完毕情况下,继续在其土地上种植桃树,并以此为借口多次要求政府对其183棵桃树,以每棵900元价格,赔偿91500元赔偿金,并肆意阻挠道路建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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