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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公诉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朱永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某某久长镇石安新村六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永珍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害人周彬通过转让和交换的方式取得修某某久长镇石安新村六组村民周文清、柳赢、刘万祥、苏启贵位于该组“老王冲”(小地名)的土地用于修建养猪场。在修建养猪场过程中,杨家友(另案处理)和石安新村六组部分村民提出修建养猪场的土地属于六组集体所有,双方经多次协商、调解未果。2017年4月3日10时许,杨家友纠集石安新村六组十余名村民来到被害人周彬修建的养猪场商谈土地权属的问题,因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杨家友就喊把养猪场砸了,于是被不起诉人朱永珍和刘天英(另案处理)、郭孝琴(另案处理)、谭永兰(另案处理)、张建礼(另案处理)就动手将被害人周彬养猪场圈舍的部分围墙、石棉瓦推倒和砸坏。2017年8月23日,经修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彬被损坏圈舍直接经济损失5025元。

另查明,2020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朱永珍赔偿被害人周彬2000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起诉人朱永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永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修检公诉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5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某某**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害人周某某通过转让和交换的方式取得修某某久长镇石安新村六组村民周文清、柳赢、刘万祥、苏启贵位于该组“老王冲”(小地名)的土地用于修建养猪场。在修建养猪场过程中,杨家友(另案处理)和石安新村六组部分村民提出修建养猪场的土地属于六组集体所有,双方经多次协商、调解未果。2017年4月3日10时许,杨家友纠集石安新村六组十余名村民来到被害人周某某修建的养猪场商谈土地权属的问题,因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杨家友就喊把养猪场砸了,于是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和刘某乙(另案处理)、郭某某(另案处理)、谭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就动手将被害人周某某养猪场圈舍的部分围墙、石某某和砸坏。2017年8月23日,经修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某某被损坏圈舍直接经济损失5025元。

另查明,2020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周某某2000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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